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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拍卖管理的若干规定

  为贯彻执行《广州市交易管理办法》,现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法律、法规规定,对房地产拍卖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:

  一、允许拍卖机构承办拍卖的房地产,应是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房地产。

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,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、补交出让金,具备转让条件后,方能进入房地产拍卖市场。

  二、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应与我市的建设用地计划相协调;其中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拍卖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。

  三、委托拍卖房地产应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,经核发房地产拍卖审定书后,拍卖机构方可接受委托。

  四、房地产拍卖审定书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承办,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;其中拍卖标的物的估价,接穗国房[1995]79号文的规定办理。

  五、批准设立房地产拍卖机构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市场实际需要,合理布局,提高质量,控制数量。

  六、申请从事房地产拍卖工作,应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有健全的管理机构、章程和财务制度;

  (二)有3名以上持有《广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许可证》的工作人员;

  (三)有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;

  (四)有固定服务场所;

  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  七、房地产拍卖机构的资质审查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承办,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。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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